当前位置: 首页 >> 学生工作 >> 规章制度 >> 正文

宝鸡文理学院电子电气工程学院“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先进集体、单项奖获得者”

2017年11月03日 18:15  点击:[]

评定办法(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适应高校改革发展需要,促进学风建设,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奋发向上,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定范围为我院在册的本、专科生,评定次数为每学年度一次。

第三条     我院成立由院党政领导负责,团总支书记、辅导员、班主任参加的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本着“以同年级同专业为单位,确保各班在各项各等级无空白”的原则评定。(或以班为单位评定)

第二章 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先进集体、单项奖获得者评定办法

第四条     奖学金的评定等级和条件

1.奖学金等级:分为一等、二等、三等共三个等级。

2.奖学金的评定条件:

(1) 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的评定必须是各方面表现好,学习成绩基本在良好以上,刻苦勤奋、遵纪守法,综合评分排在同年级同专业前列的学生。开学一周内能按时积极足额缴纳学费,及时报到注册。

(2) 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的评定原则上是各门课程均及格者;三等奖学金的评定原则上允许只有一门课程不及格经重修(补考)及格者。

第五条     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 自觉维护和遵守社会公德,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讲文明、讲礼貌、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乐于助人。

3. 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热爱所学专业,学习成绩优良。

4. 坚持体育锻炼,身体健康。

5. 综合评分位居本班(或同年级同专业人数的)前列。

6. 必须是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获得者。

7. 开学一周内能按时积极足额缴纳学费,及时报到注册。

第六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 本学年担任学生干部,热心为同学服务,积极履行工作职责,乐于奉献,成绩显著。

3. 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4. 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良。

5. 综合评分位居本班(或同年级同专业人数的)前列。

6. 必须是奖学金获得者( 原则上各门课程均及格者)

7. 开学两一内能按时积极足额缴纳学费,及时报到注册。

第七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具有坚定的社会主义信念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爱国爱校,品德优良。

2. 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全面发展,品学兼优,遵纪守法。

3. 具有踏踏实实、艰苦创业、诚实守信的作风和正确的择业态度及职业选择。

4. 综合评分(每学年平均值)位居本班(或同年级同专业人数的)前列。

5. 开学一周内能按时积极足额缴纳学费,及时报到注册。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奖学金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评定资格

1. 受党纪、团纪、校纪处分未满一年者。

2. 有旷课行为者2007级毕业生?)。

3. 有违纪或不良行为者

4. 缺课(指有正当理由)累计在30学时以上者。

5. 在考试、考查中有作弊行为者。

6. 学生干部有失职行为或给工作造成损失者。

7. 受过院院通报批评者。

8. 未注册的学生。

第九条     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

1. 班、团干部能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带领全体同学出色完成学习等各项任务;

2. 班风正、学风浓;

3. 积极开展第二课堂活动,成绩显著。

4. 全班无违纪违法等现象。

5. 缴纳学费率达到99.6%以上。

第十条     有下列现象的班级不得评为先进集体

1.  班级内有责任事故。

2.  班级内有违纪违法现象(酗酒、赌博、打架斗殴、考试作弊、弄虚作假、聚众闹事、张贴大小字报、参加非法活动等)。

3.  教室、宿舍环境卫生脏、乱、差。

4.  欠费率达到0.5%(含0.5%)以上(评定时所属学年度)

第十一条 单项奖评选条件

1. 学习成绩优异奖:

学习刻苦认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较强,在省级以上单科竞赛(比赛)中位居前五名者。

2. 学习进步奖:

智育评分成绩在班内排名较前一学年有显著进步,本学年度各门课程结业成绩平均分较上一学年各门课程结业成绩平均分数提高10分以上,且智育评分进入前十名者。

3. 科技创新奖:

在院级科技学术活动、科技竞赛活动中获一等奖者;在市级(不含院内,下同)以上科技、学术活动或科技竞赛中获三等奖以上者;在国内公开刊物上发表有价值的学术论文者;发明创造有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科技成果者。

4. 文艺活动优秀奖:

参加各种文艺演出、比赛获得市级二等奖以上(前三名)获省级三等奖以上(前六名)者。

5. 体育运动优秀奖:

在市级以上比赛中冠、亚军获得者或破省大运会纪录者。

6. 通讯报道先进奖:

被省级以上电台、报刊采用的稿件1篇以上者,或被市级以上电台、报刊采用的稿件3篇以上者,或被院采用的稿件5篇以上者,或被院广播室采用的稿件10篇以上者。

7. 精神文明奖:

在维护社会公德、校风校纪或见义勇为、拾金不昧,讲文明、树新风等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表现突出,受到院级以上通报表扬者。

以上各项单项奖均应有原件和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评比比例

1.奖学金的评定比例:

评定比例按三个等级依次分别为学生总人数的5%10%40%(保留整数位)

2.奖学金的奖励标准:

按三个等级依次为每人每学年1200元、800元、300元。

  3.三好学生的评定比例:

三好学生为学生总数的10%、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比例为学生总数的3%、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为毕业生总数的10%(保留整数位);先进集体的评选比例为班级总数的15%;符合单项奖条件的学生均可申请单项奖。

第十三条 评定步骤

第一阶段:按本班(或同年级同专业人数的)进行综合评分排列名次。

第二阶段:根据学生日常表现和综合评分排列名次,依序评定出一、二、三等奖学金获得者及各类先进个人。

第三阶段:院上将评定结果公示(三天),广泛征求师生意见。

第四阶段:院上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由院评定领导小组审定。

第五阶段:对评出的一等、二等奖学金获得者、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学院发给荣誉证书;优秀毕业生和单项奖获得者发荣誉证书和奖品;先进集体发给奖牌和200元现金。

第十四条 评定时间

评定时间为每年九月十五日开始至十月初结束;优秀毕业生评选时间为每年十月下旬。

第三章 附    

第十五条  奖学金获得者如有将奖学金用于请客吃饭,一经发现收回荣誉证书及奖金,并在院内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2007级学生起试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院党总支负责解释。

上一条:宝鸡文理学院电子电气工程学院学生干部管理办法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