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018年硕士研究生考试在即,我校考点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狠抓考试管理,进一步加大对考风考纪的治理力度,持续对考试作弊行为保持高压态势:
一是所有考生安排在标准化考场进行考试。考试全程录像,考试结束后组织专人回放审核,对发现的违规考生一律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二是使用身份证识别仪核验考生身份,以识别冒名代替者。
三是采取多种措施防范无线电通讯工具作弊。考场统一配备无声挂钟和金属探测仪,入场时要对考生进行违禁品检查,禁止考生携带计时工具或违规物品进入考场。
四是从严处理违法违规考生。凡在考试中违规的,一律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相关信息记入教育部诚信档案。
五是与公安机关联动,凡涉嫌考试违法犯罪的,一律移交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