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内各单位:
《电子电气工程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实施细则》经2021年4月2日党政联席会会议审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电子电气工程学院
2021年5月6日
电子电气工程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机制,保证议事决策的民主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生活的意见》等政策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议事决策的主要形式。学院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学院的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第二章 会议组成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组成成员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即学院党委书记、副书记和院长、副院长。
第五条 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岗位发生变动的,新任领导班子成员自然为党政联席会议组成成员;原领导班子成员离任后,党政联席会议组成成员资格自然终止。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组成成员有议事与表决权。议题在涉及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科研等工作时,学院学术委员会、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院教学委员会负责人可列席参加;议题涉及教职工利益时,系(实验室)主任、党支部书记、工会主席等可列席参加。一般情况下,党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并撰写会议纪要。根据会议议题的需要,由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研究确定需要列席人员。
第三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有:
(一)及时传达学校重要会议、决策部署和文件精神,并研究具体落实措施。
(二)研究制定学院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总结,安排阶段性重要工作。
(三)研究学院思想政治工作、班子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安全稳定和精神文明建设、教学改革、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实验室建设及行政管理党建等工作中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
(四)研究确定学院内设机构、各专门工作机构、各研究所的设置及组成人员。
(五)研究分析学院师资队伍建设,决定学院权限内的人事调配、人才引进、晋职晋级、国内进修、选派出国等重要事项,并按规定向学校呈报或备案。研究确定外聘教师、客座教授等人员名单和有关管理办法。
(六)研究制定属于学院范围内的绩效考核与分配方案;研究决定学院教职员工的年度考核结果与奖惩意见以及其他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事项。
(七)研究制定学院财务公开的内容、方式等事项,研究学院年度经费预算及使用原则、大额度资金使用(单笔开支超过1万元在会议上通报,超过3万元集体研究决定)、大宗设备采购、学院各项收入管理办法和分配方案以及其它办学资源(包括大规模办公科研实验用房调配方案)等重要事宜。
(八)研究学院服务社会、对外交流合作、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或群体性事件中的重大决策。
(九)研究决定本科生、研究生培养计划的制(修)订、专业设置、专业结构调整、学位点的申报、重大科研任务的组织协调以及学期教学任务安排原则、教学质量的监控等教学运行、管理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十)研究决定受学校、学院表彰奖励或处罚的集体和个人名单。
(十一)研究学院有关招生、学生就业、行政处分以及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
(十二)研究决定需要向校党委、校行政请示的重要问题。
(十三)其他涉及教职工重大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四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院长协商同意可以随时召开。涉及包括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有关党的建设事项的,由学院党委书记主持;涉及行政工作事项的,由院长主持;属于党政工作交叉性质的议题,由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协商确定议题主持人。特殊情况下,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也可委托其他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主持会议。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时必须要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由党委书记、院长协商确定。对重要议题,党委书记、院长应当在会前相互沟通,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和党政联席会议有关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一般一事一报,除紧急情况外,应将议题在会议召开的至少前一天,由党政办公室通知参会人员,对于较为复杂需要征求意见的议题,应提前发送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方式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正式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会议列席人员可发表意见,不参加表决。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议或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五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和决定,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各自的分工和会议部署,明确具体责任人,积极组织落实,落实情况应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会议主持人必须对本人主持所形成的决议认真检查、督办。
第十八条 对集体形成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个人可以保留意见或向校党委、行政反映,但不得拒绝执行集体决议。
第十九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议和决定,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新问题、出现新情况,难以贯彻落实的,分管领导应及时向书记、院长汇报,或建议提请复议。在党政联席会议未做出新的决定之前,不得随意变更,必须执行原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党政联席会由党政办公室主任如实记录,会议记录要过程完整,发言要点清晰,须明确记录与会人员对重要事项的讨论意见和态度。会后,整理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和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字确认后归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如本规则的内容和学校有关规定发生冲突,以学校有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