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客观、公正、全面地考核学生,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特制订本细则。
第一章 评定原则
第一条 凡在院注册的各类本、专科学生,均应进行综合评分。
第二条 综合评分工作在院党政领导下,由院党总支负责管理,学生辅导员、班主任、团总支、院学生分会学生干部、各班长、团支部书记组织实施。
第三条 考核测评要坚持原则,认真负责,积极做好平时记载、考核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综合评分工作每年九月对在校生上学年度综合考评一次,每年元月对当年毕业生综合评分进行全面总评。
第二章 综合评分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综合评分是指根据高等学校培养目标和我院学生管理工作实际,把对学生德、智、体等方面的要求具体化,分项考核,量化打分,综合评定,对学生做出全面评价。
第六条 学生综合评分成绩由德育成绩、智育成绩构成。
第七条 综合评分满分为100分,其中德育占20%、智育成绩成绩占80%。即综合评分总成绩=德育成绩总评分×20%+智育成绩总评分×80%。
第八条 综合评分成绩是全面考核学生,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定专业奖学金,专科升本科、毕业生推荐、就业的依据。
第三章 德育成绩
第九条 学生德育分由三部分组成,即基本分60分、加分和扣分。德育成绩总评分不低于0分,不超过100分。
第十条 基本分(60分):
(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守政治纪律。
(2)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学校。
(3)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
(4) 勤奋学习,积极进取,有创新精神。
(5) 文明礼貌,维护公德,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
(6) 爱护公物,勤俭节约,热爱劳动,讲究卫生。
(7) 积极参加各级组织的政治活动和各项集体活动。
(8) 积极锻炼身体。
违反政治纪律者,当学期德育分不能超过59分。其他项每缺一项扣10分。
第十一条 加分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于加分。同类情况不重复加分,取最高分。
(1)见义勇为,爱憎分明,敢于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和不良倾向作斗争,受院级表彰者加3分,受校级表彰者加5分,受省(部)级表彰者加8分,受国家级表彰者加10分。
(2)关心集体,积极组织参加各项集体活动、青年志愿者活动、社会实践活动或文体活动,成绩突出,受到院级通报表扬及表彰者加1分,受校级通报表扬及表彰者加2分。凡受到学院、学校通报表扬者及表彰者,以学院正式文件、证书以及加盖有院党政公章的正式公告、证书为依据。获省(部)表彰者加8分,获国家级表彰者加10分。
(3)担任班长、团支部书记、系分会主席、团总支副书记、团委、学生会、各部部长以上干部,工作认真负责的,每届记2.5分,相应副职每届记2分。其他干部每届记1.5分,兼职按最高分只记一次,宿舍舍长每年加1分,兼职按最高分只记一次。学生干部考核优秀者另加3分,不合格者不加分。
学生干部在职责范围内承担工作任务、组织或参与组织集体活动,一般不予加分;但在全院性的集体活动以及竞赛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受到学院表彰及获得前三名的,相关学生干部(须经院党总支认定)可加分:主要学生干部加1.5,一般干事加1分。
(4)获院学习标兵称号一次加3分。获校优秀实习生称号者加1分。
(5)凡参加院级各学科竞赛及科技制作大赛并获前三等奖者,分别加4、3、2分;参加系内科技制作大赛并获前三等奖者,分别加2、1.5、1分;四年内作品不能重复。获得院大学生科研项目立项课题,每项加4分;两人及其以上合作完成的作品加分比例参照本条14款执行。
凡参加陕西省各学科竞赛及科技制作大赛获奖者,一等奖加10分,二等奖加8分,三等奖加6分,
凡参加国家级各学科竞赛及科技制作大赛获奖者,一等奖加14分,二等奖加12分,三等奖加10分。
凡参加国家级及陕西省各学科竞赛及科技制作大赛者一次加1分。获其它奖者一次加3分。如有重复加分的只按最高分记一次。
(6)一学年中,课堂全勤加3分;全年早操、早读、晚自习全勤加3分。各种例会一年中全勤(班会、学院会议、学术报告)加1.5分。
(7)参加校内运动会获奖者,前三名一次加3分;取得名次者(除前三名)一次记2分;破纪录者,一项另加3分;其他参加者(未取得名次的)加1分;参加集体表演项目并获前三名的每人加1分,获其他名次者每人加0.5分;坚持参加赛前训练者加1分。参加省大学生运动会获奖者,酌情加分。
(8)凡参加院内外球类、棋类等联赛,获前1、2名参赛队员每人加3分,获前3、4名参赛队员每人加2分,其他参赛队员加1分,如有重复加分的只按最高分记一次。
(9)凡积极参加院内其它各项活动并获奖的一次加1分,凡代表我院参加院上其它各项活动的一次加1分,获奖者一次加2分。
(10)被后勤集团评为文明宿舍的舍长加1.5分,舍员每人加1分。被评为优秀班集体的班级成员每人均加1分。
(11)凡国家英语四级通过者加1分,六级通过者加3分。获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以上证书(含二级C语言)者加1分。
(12)凡被院上授予优秀党员称号的一次加1分。凡被学校授予优秀党员称号的一次加2分。
(13)在院内外公开刊物发表学术论文或政治理论学习文章的,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的每篇加10分。在普通期刊上发表的每篇加5分;在院报信息及公开报刊发表文章每篇加1分。
凡合作完成的,两个作者合作完成的,第一作者加60%,第二作者加40%;三个作者合作完成的,第一作者加50%,第二作者加30%,第三作者加20%;四个作者合作完成的,第一作者加50%,第二作者加20%,第三作者加20%,第四作者加10%。
(14)在精神文明建设方面被评为先进个人(以发文为准)一次加2分;在文明校园建设,建校劳动,公益活动等方面有突出成绩者加1分。
第十二条减分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于扣分。同一事件,不重复扣分,取最高分。
(1)因打架斗殴、损坏公物、盗窃赌博、煽动闹事或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国家政策发令和学院纪律,受到校纪记过(含记过)以下处分者,每次扣8分,凡受留校察看处分扣15分(在察看期间者,只计算得分,不参加评奖)。
(2)在图书馆、饭厅、教室和学生公寓等公共场所,违反有关管理规定,或在校园内举止不文明、违反大学生公德和建设文明校园等有关规定,受到学校通报批评者每次扣3分。
(3)凡受到院内通报批评者每次扣2分。
(4)上课迟到3次扣1分,旷课1节扣1分,旷操3次扣1分,事假一周扣1分。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和集体活动者,每次扣1分。
(5)凡学生干部,在任职期间,不能严格要求自己,有严重失职、贻误工作或给工作造成损失的,视情节扣2至4分。
(6)凡考试作弊者每次扣5分。
(7)扰乱教学秩序或干扰他人学习者,每次扣2分。
(8)不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每次扣1分;无社会实践报告者,每次扣1分;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弄虚作假(如出示假证明、社会实践报告为抄袭等),每次扣2分。
(9)在文明寝室评比中,被评为不合格寝室者,寝室成员每人每次扣2分。
(10)在寝室存放危险品(酒精、汽油等)、私拉乱接电线、违章用电或使用电炉、煤油炉、酒精炉等烧菜做饭者,每次扣3分。
(11)擅自在外租房(外宿)者,每次扣10分;擅自留宿外来人员者,每次扣6分。
(12)不按要求打扫教室、宿舍等公共卫生者,每人每次扣1分。
(13)对教职工和执行公务的学生干部出言粗俗,态度蛮横者,视情节每次扣2至4分。
第四章 智育成绩
第十三条 智育成绩以学生考试成绩为主,加上实际能力考核和平时测试成绩综合计算,即智育成绩总评分=各学科考试成绩总分的平均值
其中考查成绩:优秀记90分,良好记80分,中等记70分,及格记60分,不及格记35分。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完成,每学期按一门课程对待。
凡无故未参加考试、考查者记0分。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由院党政领导、办公室主任、团总支书记、辅导员、班主任等组成院学生综合评分考评领导小组,院团总支、学生分会学生干部及各班长、团支部书记、学生代表组成考评小组具体负责综合评分工作。
第十五条 综合评分必须公平合理,科学准确,平时各班应认真、及时作好记录,院、班两级定期检查核对,力求真实可信。
第十六条 综合评分计算中加减分应以相关文件、证书各证明材料为依据;凡跨学年的项目加减分均以文件、证书时间为准。对于难以举证或有异议的项目应报系考评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考评成绩算出后予以公示三天,对有异议者,经考评领导小组研究讨论形成决议,并将结果通知本人。
第十八条 将公示过的综合评分结果按规定时间报学生处。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院党总支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细则如有未尽事宜,由考评领导小组另行议定。
第二十条此外,有特殊表现或特定条件的加分与扣分须报系党总支,经党政领导批准签名方可加分。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原《电子电气工程系学生综合评分实施细则》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