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为了鼓励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同时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关于对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国家助学金进行评审汇总的通知》(陕教贷办[2017]28号)文件要求,现将我校2017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办法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当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在同一年级专业前30%,且参评课程没有不及格科目。
二、名额分配
2017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分配见附件1。
三、评审时间及材料报送
各学院须在10月23日前完成国家励志奖学金初评、公示及通过《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宝鸡文理学院学生工作办公系统》汇总提交学院初评结果及相关信息,并报送以下材料:
1.XX学院关于2016-2017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报告。包括评审小组、名额分配、建档立卡家庭学生获奖人数、评审程序、公示情况(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举报处理等内容。
2.学院公示情况的照片(电子版)。
3.《2016-2017学年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附件2)一份,纸质版与电子版,电子版用Excel制作。
3.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
4.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表。
5.《(2016-2017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附件3),纸质版一份。申请表除申请人签名、“推荐意见”、“院系意见”、“学校意见”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外,其余内容均需打印;手写内容不得涂改。“申请理由”栏不少于100字,“推荐意见”栏不少于20字,“院系意见”栏不少于10字;学院主管领导签名和学院公章必须完备,不能用学院公章代替领导签名。申请审批表一律使用原件,不得使用复印件。
6.参评学生手写申请书。
7.学生上一学年成绩单,需加盖所在学院和教务处公章(从教务系统导出的成绩单可不盖教务处公章)。
8.学生所在年级专业上一学年全部学生学习成绩排名表和综合考评排名表。
四、评审要求
1.各学院在进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之前,应先开展2017-2018学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对象必须是经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四级认定的同一学年未享受国家奖学金的困难学生。
2.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符合评选国家励志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者,初步确定为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人选。各学院在最终确定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人选时,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考虑生源来自国家级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级连片特困地区、革命老区等地区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
3.为提高审核工作的准确性与科学性,各学院要指导学生严格按照规范填写,需要学生个人签名的地方,必须由学生本人亲笔签名。各种材料报送须及时、完整、准确,由学院党总支书记审核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同时杜绝出现评审标准过于宽松,评审把关不严,材料填报不符合要求的现象。
4.各学院应加强对学生的感恩教育和社会责任感教育,鼓励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和义务劳动。按照《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陕教资[2007]59号)文件要求,受到资助学生每年参加义务劳动时间不能少于20小时,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不能低于2次。
5.以上送审的原始材料经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返还学院归档保存五年。
6.在评审期间,学校设立咨询、投诉电话:0917-3566002,电子邮箱:bwl_zxk@126.com。
附件1:2017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分配表
附件2:2016-2017学年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
附件3:(2016-2017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2017年9月21日